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整理好支持其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以备核查。 如前款提及的证据和材料的原始记录通过某种计算机程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保证上述计算机程序能够正常运转,并且该电子数据可复制、打印。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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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