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