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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