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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