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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