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