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