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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