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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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