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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