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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