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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