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