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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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