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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