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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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