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