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