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九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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