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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