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