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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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