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一)备案材料虚假的; (二)备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四)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一)备案材料虚假的; (二)备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四)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