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一)备案材料虚假的; (二)备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四)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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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