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 注册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予以撤销。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