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注册或者备案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责在网站公布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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