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参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的,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在提交的资料中明确相关内容和依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参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的,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在提交的资料中明确相关内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