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标签、说明书

第六十条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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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