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