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标签、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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