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标签、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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