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备 案

第五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需要变更备案材料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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