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备 案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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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