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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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