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备 案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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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