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四)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五)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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