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三十二条

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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