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人转让技术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的指导下重新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等应当与原申请材料一致。 审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评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对转让方保健食品注册予以注销。 受让方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合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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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