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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