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注 册第二十九条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