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注 册第二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