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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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