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二十五条

审评机构作出综合审评结论及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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