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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