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二十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查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产品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下线产品封样送复核检验机构检验。 查验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报告送交审评机构。 核查报告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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