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可以调阅原始资料。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产品存在安全性或者质量可控性问题,或者不具备声称的保健功能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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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