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八条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可以调阅原始资料。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产品存在安全性或者质量可控性问题,或者不具备声称的保健功能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