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五)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规范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五)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