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五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审评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