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审评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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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