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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