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