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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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