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