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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