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