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