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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